► 展開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容許量及實測殘留農藥量,均以市售型態之重量為計算基準。殘留農藥之檢驗包括農藥本身及其代謝產物在內。 第 三 條 動物產品除外之食品中農藥殘留量,應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及外源性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,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二。該表中未列者,均不得檢出。 第 四 條 附表三所列農藥之安全性高,得免訂容許量,毋需檢驗其殘留量 第 五 條 農藥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農藥,除另有規定外,不得檢出殘留量,其農藥名稱詳如附表四。 第 六 條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中之作物分類詳如附表五。 第 七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附表一、第六條附表五,自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施行。 法規條文下載(請按此)
註一 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之容許量以CS2計,其適用於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農藥之殘留總量,包括: 1. 使用 ziram (益穗單劑成分之ㄧ)、免得爛 (metiram)、鎳乃浦(sankel)殘留之dimethyldithiocarbamates。 2. 使用鋅錳乃浦(mancozeb) 、錳乃浦(maneb) 、甲基鋅乃浦(propineb) 、鐵鋅錳乃浦及cufraneb (銅合浦單劑)殘留之ethylenebis(dithiocarbamate)s。 3. 使用益地安 (ETM)、得恩地(thiram)及富爾邦(Ferbam)。 註二 貝芬替之容許含量適用於免賴得、甲基多保淨產生代謝物之貝芬替殘留、或直接使用貝芬替之殘留。 註三 Iminoctadine之容許量適用於iminoctadine、iminoctadine triacetate或iminoctadine tris(albesilate)之殘留。 註四 農藥相關異構物之殘留以總量計算,包括: 1. 賽滅寧(cypermethrin)之容許量,適用於賽滅寧及亞滅寧(alphacypermethrin)之殘留總量。 2. 賽扶寧(cyfluthrin)之容許量,適用於賽扶寧及貝他賽扶寧(beta-cyfluthrin)之殘留總量。 3. 芬化利(fenvalerate)之容許量,適用於芬化利及益化利(esfenvalerate)之殘留總量。 4. 滅達樂(metalaxyl)之容許量,適用於滅達樂及右滅達樂(metalaxyl-M)之殘留總量。 5. 莫多草(metolachlor)之容許量,適用於左旋及右旋莫多草(S-enantiomer and R-enantiomer of metolachlor)之殘留總量。 註五 1. 本表中加註「*」不代表可使用農藥之作物範圍,其係依公告檢驗方法之定量極限訂定,除該農藥已訂定在特定作物之殘留容許量者外,其餘作物應符合本項規定,適用範圍包括相同檢驗方法定量極限者,例如乾燥香辛植物及其他草木本植物適用於其他(茶類)*之規定,如有修正檢驗方法,依最新公告者為準。 2.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,「其他(蔬果類)*」對應公告檢驗方法檢體類別I類、「其他(穀類)*」 對應公告檢驗方法檢體類別II類、「其他(茶類)*」 對應公告檢驗方法檢體類別III類。 註六 大滅松(Dimethoate)之容許量,適用於大滅松及歐滅松(Omethoate)之殘留總量。歐滅松之殘留,應同時符合歐滅松之容許量。 註七 磷化氫(phosphine)之容許量適用於好達勝(aluminium phosphide)、磷化鎂(magnesium phosphide)、磷化鋅(zinc phosphide)之殘留,或直接使用磷化氫(phosphine)之殘留。 註八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起,本表所列特定作物之容許量經發布刪除,自發布施行日起算之流通緩衝期間,殘留量符合刪除前之容許量者,可繼續製造、加工、調配、貯存、販賣、輸入、輸出、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。 各類作物之流通緩衝期如下:生鮮食用花卉三個月;蔬果類、香辛植物及草木本植物(含乾燥食用花卉)一年;乾豆類、咖啡豆、可可豆二年;米類、雜糧類、茶類三年。